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7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37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371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俊偉
號(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張啟富 律師
羅豐胤 律師 林志忠 律師被告 陳拱顯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選任辯護人 張右人 律師
張淑琪 律師被告 馮梓晏 上列被告等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洪俊誠
法官張德寬法官高文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卉羚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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