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財管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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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財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財管字第2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宜蘭分處法定代理人 沈志欽 送達代收人 李秀玉 上列當事人關於指定被繼承人 管小妹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七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及理由欄中關於「被繼承人管小妹(男,民國前二年0月0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被繼承人管小妹(男,民國前00年0月000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書記官吳慧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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