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侵訴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侵訴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侵訴字第3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立鴻選任辯護人郭啟榮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立鴻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拾壹月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王立鴻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同法第225條第1項、第2項之趁機性交、趁機猥褻罪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要件,並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00年4月7日起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及審酌相關證據後,認被告犯有前揭罪名及刑法第227條第1項之與幼年男女性交罪等罪,且已判處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8年,而衡酌被告犯罪之次數、手法與行為態樣,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之羈押期間,應自100年11月7日起延長2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許炎灶
法官廖怡貞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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