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9年度玉小字第5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玉小字第5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複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99年度玉小字第5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
10月22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花蓮簡易庭簡易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鈺林
    書記官 許志豪
    通 譯 蘇昭文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在限定繼承被繼承人 宋法奇 (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得之遺產範圍內應給付原告新
臺幣參萬零捌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許志豪
法官陳鈺林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法院書記官許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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