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岡補字第256號
原 告 乙○○
上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
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參萬伍仟元整,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