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小字第978號
原 告 建德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5,450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向本院(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游士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