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八五號
原告甲○○○
乙○○丙○○丁○○戊○○
己○兼右六人共同辛○○訴訟代理人右原告與被告庚○○○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後為訴之追加,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伍萬伍仟捌佰貳拾伍元,折合銀圓參拾壹萬捌仟陸佰零捌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參仟壹佰捌拾柒元,折合新臺幣玖仟伍佰陸拾壹元,原告已繳新台幣伍仟肆佰肆拾伍元,尚不足新台幣肆仟壹佰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重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B書記官何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