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度苗小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苗小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苗小字第一六○號
原告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敏雄 送達代收人 陳盈村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兩造依房地租賃契約書第十二條合意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B法官宋國鎮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黃秀娟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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