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重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重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五號
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視同上訴人丙○○、甲○○、乙○○應為送達之處所,被上訴人聲請對之為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對視同上訴人丙○○、甲○○、乙○○應送達之文書准予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四庭~B1審判長法官王惠一~B2法官吳上康~B3法官蘇清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李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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