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О六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於九十年七月十三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乙○○殺人未遂」及據上論斷欄內漏載「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部分,應予更正為「乙○○連續殺人未遂」,並於據上論斷欄內記載「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乙○○殺人未遂」及據上論斷欄內漏載「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部分,本院業於事實及理由欄詳為論述,惟於主文欄及據上論斷欄內漏未記載「連續」及「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部分,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自應依法予以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八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王鏗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八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