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因殺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丁○○
乙○○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南投看守所)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重訴字第8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茲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小琴
法官吳昀儒法官古瑞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