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因殺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丁○○
乙○○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南投看守所)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重訴字第8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茲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小琴
法官吳昀儒法官古瑞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