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簡字第9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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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987號
原 告 陳振宏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天源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其中之㈠部分,即駁
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8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5,1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4,680元。
㈡交付聲明異議狀繕本一件(原告得提出準備書狀陳述意見,
並自行以繕本或影本副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