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5年度彰簡字第35號
原 告 陳莉雅
被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訴訟代理人 顏子恆
朱翔徽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電信服務為電信業者所提供之商品,而電信費為
商品之代價,故對用戶之電信費請求權有民法第127條第8款
之2年短期時效之適用,而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37520號強
制執行事件之執行名義即是關於電信費之給付,是該執行名
義,已因時間久遠而時效消滅,被告不得對原告強制執行,
並聲明:⑴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37520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
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⑵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則答辯稱:原告係依強制執行法第14、15條對原告聲請
強制執行即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37520號強制執行事件提起
債務人異議之訴,惟被告已於民國(下同)105年1月19日向
執行法院撤回104年度司執字第37520號強制執行事件,是本
件異議之訴訟爭執基礎已不存在,原告所提異議之訴已因被
告撤回執行而是同無執行程序存在,原告訴之請求無理由亦
無從實現等語,並聲明:⑴原告之訴駁回。⑵訴訟費用由原
告負擔。
三、法院之判斷:
按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
,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
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
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強制執行法
第14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強制執行係採當事人進行主義
,若債權人予以撤回強制執行,則將使執行程序消滅,此時
因已無強制執行程序,故無從再對該強制執行程序予以撤銷
,是所提異議之訴之請求內容無從實現,因此無訴之利益(
必要),故應予駁回。查:本件被告係以本院104年度司執
字第26677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民
事執行處104年度司執字第37520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對
原告之財產強制執行,惟被告於該執行事件進行中,在105
年1月20日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是該強制執行事件因而已
告終結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案卷查明屬實,因之
系爭強制執行程序已消滅,故依首開說明,原告提起本件訴
訟,訴請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37520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
執行程序應予撤銷,即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書記官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