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56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泰元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7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泰元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黃泰元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復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上開規定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2年度臺抗字第313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第41條定有明文,惟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著有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查受刑人黃泰元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附表編號1、2部分,曾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87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當為本件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等情,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附表編號1、2已執行部分乃檢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至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宣告之刑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廖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簡雅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附表:受刑人黃泰元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營利姦淫猥褻│藥事法│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9.10.1~99.11.5│99.10.9│99.7.6│├────────┼────────┼────────┼────────┤│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5758號│偵字第7145號│字第19538、19800│││││號、少連偵字第17│││││2號,士林地檢100│││││年度少連偵字第3│││││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92│100年度訴字第902│100年度訴字第306││事實審││號│號│6號││├────┼────────┼────────┼────────┤││判決日期│100.2.25│100.6.15│100.12.30│├───┼────┼────────┼────────┼────────┤││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92│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306││判決││號│1550號│6號││├────┼────────┼────────┼────────┤││判決│100.3.21│100.9.2程序駁回│101.4.19撤回上訴│││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再字第690號│執字第10998號│執字第5088號││├────────┴────────┤│││編號1、2經臺中地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87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已執││││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