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44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羿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字第9104號、101年度執聲字第26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羿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羿宏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爰聲依請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51條第5款規定甚明。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共3罪(其中附表編號1至2部分,業據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3236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捌月),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己確定,此有刑事判決書3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資料後,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犯行,確係在各該判決確定前所犯,聲請人之聲請為合法,爰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另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其宣告刑已逾6月有期徒刑,即不合易科罰金之要件,故不併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卉羚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受刑人郭羿 宏定 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贓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1.01.18│100.12.06│101.02.06││││(誤載100.12.0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毒│臺中地檢101年度偵│臺中地檢101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668號│字第3005號│偵字第1035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157│100年度訴字第2506│100年度訴字第2506││││號│號│號││事實審├────┼─────────┼─────────┼─────────┤││判決│101.05.18│101.06.29│101.06.29│││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01年度易字第│101年度易字第││││1157號│1627號│1471號││判決├────┼─────────┼─────────┼─────────┤││判決│101.06.11│101.07.30│101.06.29│││確定日期│││(宣示協商)│├───┴────┼─────────┼─────────┼─────────┤│是否為得易科│是│是│否││罰金之案件││││├────────┼─────────┼─────────┼─────────┤││臺中地檢101年度執│臺中地檢101年度執│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備註│字第7226號。│字第號8852號發監執│字第9104號。│││(編號1-2定應執行│行。│(發監執行)│││有期徒刑捌月)│(編號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