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17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17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1784號債權人三菱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茂富 債務人 劉文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佰貳拾陸萬貳仟壹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支票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21784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新台幣)│││├──┼──────┼─────────┼───────┼────┤│001│86年12月31日│1,625,998元│86年12月31日│0000000│├──┼──────┼─────────┼───────┼────┤│002│87年1月22日│1,625,998元│87年1月22日│0000000│├──┼──────┼─────────┼───────┼────┤│003│87年2月28日│1,010,145元│87年3月2日│0000000│└──┴──────┴─────────┴───────┴────┘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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