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幸娥
法官許炎灶法官廖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顏偉林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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