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50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己○○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0008號、第13728號)暨移送併辦(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5129號、第16057號、第16060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18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己○○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與理由
一、犯罪事實:己○○明知將自己帳戶交付予他人使用,將可能使該帳戶被詐騙集團利用作為收受被詐騙款項,仍基於縱有人以其金融帳戶實施詐欺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98年3月9日下午3時30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新埔捷運站2號出口處,將其所有之 彰化 銀行南新莊分行(下稱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小李 」所屬詐欺集團之人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遂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及手法,致渠等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己○○之帳戶內,該資金隨即遭提領一空。嗣因被害人事後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證據:
(一)被害人庚○○、甲○○、乙○○、丙○○、丁○○、戊○○於警詢中之指訴。
(二)被害人庚○○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1紙;被害人甲○○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被害人乙○○提出之存簿影本1份、雅虎奇摩得標網頁1份;被害人丙○○提出之雅虎奇摩得標網頁1份;被害人丁○○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被害人戊○○提出之存簿影本1份、雅虎奇摩得標網頁1份。
(三)被告己○○上開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資料1份。
三、按幫助犯之成立,主觀上行為人須有幫助故意,客觀上須有幫助行為,意即須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參照最高法院75年度臺上字第1509號、88年度臺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本件被告己○○將其申請開立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真實姓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使該詐欺集團作為對被害人實行詐欺取財犯罪之取款工具,被告雖非基於直接故意而為本件幫助詐欺之犯行,但仍有間接故意幫助他人實行詐欺取財犯罪之犯意,且所為提供金融帳戶之行為,亦屬刑法詐欺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其行為係僅止於幫助,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被告1個提供帳戶行為,同時構成如附表所示之5個幫助詐欺取財罪,應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均論以1個幫助詐欺取財罪。爰審酌被告品行、智識程度,提供上揭金融機構帳戶供他人詐欺取財,助長詐騙財產犯罪之風氣,致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該詐騙集團成員之真實身分,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並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危害社會正常交易安全,兼衡被害人損失金額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末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5129號、同署98年度偵字第16057號、第16060號(被害人丁○○部分)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1875號,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事實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同一案件關係,已如上述,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另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6057號、第16060號併案事實(被害人甲○○部分),則與本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事實同一,本院自均得予以審究,併此說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侯志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伶芳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詐騙時間及手法│偵查案號│├──┼───────────────────────┼─────────┤│一│於98年3月間,在雅虎奇磨拍賣網站刊登販賣LV名牌│板橋地檢署98偵字第│││皮包之訊息,致庚○○上網瀏覽時陷於錯誤,於同年│10008號、第13728號│││月上午2時48分許,依指示匯款8070元至己○○上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帳戶。││├──┼───────────────────────┼─────────┤│二│於98年3月間,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刊登販賣BALENC-│板橋地檢署98偵字第│││IAGAGSHCITYBAG名牌皮包之訊息,致甲○○上網│10008號、第13728號│││瀏覽時陷於錯誤,於同年月11日下午3時41分許,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指示匯款2萬元至己○○上開帳戶。│、板橋地檢署偵字第││││16057號、16060號移││││送併辦│├──┼───────────────────────┼─────────┤│三│於98年3月間,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刊登販賣GUCCI名│板橋地檢署98偵字第│││牌皮包之訊息,致乙○○上網瀏覽時陷於錯誤,於同│10008號、第13728號│││年月11日下午3時許,依指示匯款1,1150元至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上開帳戶。││├──┼───────────────────────┼─────────┤│四│於98年3月4日下午5時34分許,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板橋地檢署98偵字第│││刊登販賣「限量版FANTASY主機加遊戲加限量機繩全│15129號移送併辦│││新未使用太空戰士PSP遊戲,1元起標」之訊息,致殷││││新民上網瀏覽時陷於錯誤,於同年月10日下午3時20││││分許,依指示匯款8,620元至己○○上開帳戶。││├──┼───────────────────────┼─────────┤│五│於98年3月間,在雅虎奇磨拍賣網站刊登販賣CANON│板橋地檢署98偵字第││││580EX2閃光燈1個之訊息,致丁○○上網瀏覽時陷於│16057號、16060號移│┤││錯誤,於同年月下午2時19分許,依指示匯款12,150│送併辦│││元至己○○上開帳戶。││├──┼───────────────────────┼─────────┤│六│於98年3月間,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刊登販賣LV名牌│台北地檢署98偵字第│││皮包之訊息,致戊○○上網瀏覽時陷於錯誤,於同年│11875號移送併辦│││月11日下午14時30分許,依指示匯款1萬元至己○○││││上開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