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554號原告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乙○○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捌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肆萬捌仟伍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書記官李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