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8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894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李富湧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及出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重瑜 解除限制出境及出海,並限制住居於臺北縣三重市○○○路○○○巷○○號。
理由
一、本院受理99年度訴字第1894號被告李重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運輸第二級毒品大麻等罪嫌),查被告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9年5月6日以乙○慎寒第14159號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對被告李重瑜予以限制出境及出海。
二、茲聲請人即被告為處理大陸地區工作事宜,於99年7月19日向本院聲請准予被告解除限制出境及出海。本院考量被告就本案於調詢及偵查中,皆已自白犯行;又被告經起訴後,於本院準備程序準時出庭,復為自白認罪答辯,是被告已無限制出境及出海之必要,爰准被告解除限制出境及出海,並命被告限制住居於臺北縣三重市○○○路○○○巷○○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22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王偉光法官蘇揚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