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4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被上訴人即原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玖仟玖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零貳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書記官郭群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