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三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訴訟代理人 游宏明 被告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萬柒仟零參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萬陸仟零參拾陸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三月二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按。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李明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