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三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訴訟代理人 游宏明 被告乙○○
甲○○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陸拾叁萬捌仟伍佰玖拾伍元,應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中華民國~B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B法院書記官李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