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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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60號上訴人利眾科技有限公司
樓之5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德盈股份有限公司
之1兼上一人1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盈股份有限公司等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5年重訴字第160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以下同)16,2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6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進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書記官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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