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6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01號原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台鳳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丙○○○人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4月10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4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
書記官趙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