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交易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交易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易字第32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95年3月24日所為「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被告甲○○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5年3月24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告訴人乙○○於95年4月24日具狀撤回刑事告訴,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朱光仁
法官江翠萍法官蘇嫊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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