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60號原告德盈股份有限公司
之1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利眾科技有限公司
樓之2法定代理人乙○○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260,000元,應繳納之裁判費為155,0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154,08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如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昆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6月1日
書記官林吟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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