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90號原告甲○○○原告丁○○兼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乙○○通訊址:台北郵政128之334號信箱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丁○○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丁○○之訴。應補正之事項:
一、將告丁○○列於當事人欄之追加起訴狀(應載明其訴之聲明、起訴之事實及理由,暨請求權之法律依據並證據為何)之正本及繕本各乙份。
中華民國95年4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舜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
書記官陳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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