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25號原告凱蒂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勁宇 被告 陳柏宏
陳毅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
(一)原告起訴之第一項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3萬97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603萬973元。
(二)原告起訴之第二項聲明「被告陳柏宏應返還原告第一銀行大里分行活期存款存摺(帳號:000-00-000000)、廠商簽收簿及支票抬頭存根各乙份」部分,雖屬財產權訴訟,惟因請求之標的物為返還存摺、廠商簽收簿及支票抬頭存根等資料,並無交易價格,致不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之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
(三)據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7,680,973元(計算式:6,030,973+1,650,000=7,680,97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書記官吳詩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