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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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99號原告 陳世坤
3被告 賴秀珍 被告 林清賢
一、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提起客觀預備合併之訴,先位之訴部分係請求塗銷被告間就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988051平方公尺、應有部分:9分之1)、同段139地號土地(面積:1211平方公尺、應有部分:9分之1)、同段141地號土地(面積:183.93平方公尺、應有部分:9分之1)、同段141-1地號土地(面積:183.93平方公尺、應有部分:9分之1)於民國98年12月25日均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並確認原告就上開土地有以同一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利,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前開土地之交易價值核定之(即依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計算之價額)。備位聲明係以被告間之買賣行為侵害原告之優先承購權為由,依民法第184條、第185條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217,866元。茲因原告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5,276,900元(計算式:61909×988.51×1/9+50699×1211×1/9+38000×183.92×1/9+183.93×43000×1/9=00000000.48,元以下四捨五入)顯高於備位聲明之請求。
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先位聲明定之。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46,46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俞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書記官江慧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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