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2259號
原 告 李淑珍
被 告 王瑞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住新北市○○區○○路○○○巷○○號4樓,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
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