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5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明得選任辯護人吳臺雄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明得自民國玖拾玖年拾貳月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曾明得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嫌重大,而該罪係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前於偵查中屢屢具保無著,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應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3款,於民國99年9月3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12月3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陳億芳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書記官鍾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