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40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40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易字第401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亞延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亞延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東柏
法官李爭春法官陳薏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書記官戴金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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