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792號原告 陳敏雄 法定代理人 張宗娥 訴訟代理人 李淑妃 律師被告 陳美珠
陳居榮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美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99年1月2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99年度親字第55號確認親子關係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於民國99年4月23日裁定本件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因撤回終結,有本院電話紀錄在卷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書記官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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