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5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明得選任辯護人吳臺雄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明得自民國壹佰年拾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曾明得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為其所犯刑法第271條第
1項殺人罪嫌重大,而該罪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殺人罪之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10年),係屬重罪,本院經核常人面臨此項殺人重罪多有避責之舉,且被告前經命具保無著,自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可能,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於民國99年9月3日執行羈押,並依序於99年12月3日、100年2月3日、100年4月3日、100年6月3日、100年8月3日5次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自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10月3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陳億芳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書記官鍾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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