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226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月梅被告蔡雅萍選任辯護人黃仕昆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113
9號、第243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二人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二人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施盈志法官陳航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書記官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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