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交附民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蘇建明 被告 林財宏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王琁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書記官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