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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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36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陸宗伯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信凱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陸宗伯自民國玖拾玖年拾貳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陸宗伯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運輸第一級毒品罪之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無期徒刑之罪,且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於民國99年9月7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運輸第一級毒品罪犯嫌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之罪,且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有逃亡之虞,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應自99年12月7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志銘
法官陳松檀法官黃宣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書記官葉正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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