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8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八二八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貪污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貪污案件,經台灣曼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以法九0矯字第0三九九八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二十四日,而縮短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三年八月九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曾正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文巧雲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