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二九號
原告丙○○
丁○○戊○○乙○被告甲○○被告萬財貨運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重村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吳爭奇
法官陳永來法官黃斯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