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0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7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四九號
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相對人乙○○相對人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捌仟零捌拾肆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二0號民事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田玉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羅椀文~T40~F0┌──────────────────────────────────────┐│附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元)│備註│├───────────┼──────────┬───┼───────────┤│一、第一審裁判費│二萬六千二百五十二元│││├───────────┼──────────┼───┼───────────┤│二、第一審程序費用│一千七百三十元│││├───────────┼──────────┼───┼───────────┤│十一、本裁定送達郵票│一百零二元│││├───────────┼──────────┼───┼───────────┤│合計│二萬八千零八十四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