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7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七一八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七七九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址設桃園縣○○鄉○○村○○路○段○○○號「二十一世紀生活書坊」負責人,明知「望角的天空3終極邊緣」、「愛情白麵包」、「愛情敏感地帶」、「黑社會.COM」、「愛與誠」、「野獸同黨」及「茱麗葉與梁山伯」等七部影音光碟片(即VCD,各二片)均係告訴人群體工作室有限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竟未經告訴人同意或授權,基於概括之犯意,自民國九十年十月間某日起至同年月二十一日止,擅自在上開「二十一世紀生活書坊」店內,以每部各新台幣(下同)三十元之價格連續出租予不特定之顧客以牟利,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嗣於九十年十月二十一日下午五時許,在上開「二十一世紀生活書坊」店內為警查獲,始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以出租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次按著作權法第一百條規定,違反同法第九十二條之罪,為須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於九十年十二月十日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聲請狀一份足稽,揆諸前開法條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婷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黃子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