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重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重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八十七號
原告 陳志皇 被告 周賢敏
賴金勝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本院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五九七四號刑事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有毀損等犯罪嫌疑,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處偵查起訴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判決被告有罪,本院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五九七四號刑事判決駁回被告之上訴,但經檢察官上訴最高法院,現由最高法院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確定,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蘇永宜
法官何菁莪法官蔡烱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六日
書記官張文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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