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重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重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八七號
原告乙○○被告甲○○
丙○○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右開被告甲○○、丙○○有毀損及恐嚇等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六六一七號、本院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五九七四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二四八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二八三九二號案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李錦美法官吳光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于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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