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度上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上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股票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上字第一七三號
上訴人南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股票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南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十日內補正,業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日~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B2法官陳成泉~B3法官蔡王金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及送達用雙掛號郵票拾份(每份叁拾肆元)。~B書記官林彩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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