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附民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1年度附民字第270號原告 高秀寶 被告 周志清
熊海生 池秀華 許晟達 陳智威 陳采筠 丁詠嘉 陳政皓 陳顗民 林政德 黎元煌 賴柏如 孫佳宏 邱忠義 王銘瑞 梁仁燕 黃茂綮 紀錫榮 黃意傳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3017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陳芃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芬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