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家聲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聲字第267號抗告人即原相對人 楊雪 相對人即原聲請人 方孟超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108年度家聲字第267號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3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家事庭法官謝伊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書記官溫菀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