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583號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相對人 霍冠竹 債務人 廖朝龍 債務人 廖籽順廖智揚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又依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廖朝龍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106年10月24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6年10月19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票款、借款、租金、分期付款買賣及應收帳款收買等業務及其所衍生之所有費用。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遲延給付車輛及機械分期款及所衍生之所有費用。5.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廖朝龍,債務額比例:全部、廖籽順即廖智揚,債務額比例:全部。嗣聲請人持有債務人廖朝龍、廖籽順即廖智揚於106年10月24日共同簽發面額1,580,000元,到期日108年8月25日之本票乙紙。詎屆期為付款提示未獲清償,計尚欠本金1,181,187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又債務人廖朝龍雖於108年5月23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相對人,惟依前開說明,聲請人之抵押權不因之而受影響,且因聲請人之抵押權係在信託登記前即已設定,亦不受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之限制,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大甲區│義水││302│86.13│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254│臺中市大甲區義│住家用│一層:58.59││全部││││水段302地號│加強磚造│二層:58.59│││││├───────┤2層│屋頂突出物:││││││臺中市大甲區義││10.08││││││和一街133巷12││夾層:16.29││││││弄19號││合計:14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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