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6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67號聲請人 許娟娟 (即陳建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繼承取得被繼承人陳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64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經本院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判決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6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2月17日屆滿,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彭怡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書記官蕭竣升附表:
┌─┬──────────┬──────────────┬──┬────┐│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號│││││├─┼──────────┼──────────────┼──┼────┤│1│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三─NX─五四一九三─0│1│779│├─┼──────────┼──────────────┼──┼────┤│2│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X─一三0二八六─六│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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