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12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具保人曾春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0年度執聲沒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春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具保人曾春福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000元,由受刑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5,000元,由受刑人繳納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受刑人並因該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審訴字第98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刑事被告保證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上開案件執行時,聲請人已依受刑人之戶籍址(桃園市○○區○○○街○號2樓)寄發執行傳票傳喚受刑人到案執行,上開文書並合法送達,惟受刑人並未遵期到案執行,復拘提無著等事實,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該署檢察官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及所附照片附卷可憑,且受刑人於本院裁定時,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復遭通緝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按,足認受刑人已逃匿,揆諸前開說明,自應將受刑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郭鍵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玲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